(2015)虎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凯申请执行于金鑫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于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被执行人于金鑫,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王凯申请于金鑫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虎商初字第4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于金鑫应支付申请人王凯案款62450.0元,承担执行费837.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虎执字第5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