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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36-1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徳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万春、杨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阳市德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万春,杨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36-1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德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牛万春,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德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万春、杨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海滨

审判员  邢凤跃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