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36-1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德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牛万春,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德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万春、杨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海滨
审判员 邢凤跃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