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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小小与孙苏来、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小,孙苏来,李平,孙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吴小小,农民。被告孙苏来,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平,个体工商户。被告孙爱华。原告吴小小与被告孙苏来、李平、孙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小小,李平到庭参加诉讼;孙苏来、孙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小小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孙苏来、李平向原告借人民币六万元,用于家庭做生意资金周转,口头约定4个月归还,由孙爱华担保。2015年7月份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相互推脱拒还。无奈,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平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这钱应当还。被告孙苏来、孙爱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小小在庭审中提交的1份《借据》载明:“借据今有孙苏来借吴小小现金大写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孙苏来。××。2015年2月16日。今有孙爱华自愿为孙苏来借吴小小陆万元作担保人。孙爱华。2015年2月16日。”被告孙苏来和被告李平原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9月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一二年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10月23日又办理了离婚登记。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涉案借款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原告吴小小称利息已经给了三个月,被告李平称利息具体还几个月不知道。原告吴小小要求被告自2015年6月份起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利息至还款为止。以上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吴小小提交的《借条》、孙苏来与李平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被告李平提交的离婚证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小与被告孙苏来、孙爱华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孙苏来应当承担向吴小小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到庭原被告承认涉案借款60000元的月利息为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显然超过了年利率36%,对于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涉案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36%计算。原告吴小小在庭审中认可涉案借款已经给付三个月利息合计9000元。对此利息应当在被告还款时予以扣除。原告吴小小与被告孙爱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孙爱华对孙苏来欠吴小小的借款本息应当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苏来与李平原系夫妻关系,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孙苏来与李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李平应当与孙苏来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孙苏来、孙爱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苏来、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吴小小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9000元)。二、被告孙爱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孙苏来、李平、孙爱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7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