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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小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位付轩与王建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位付轩,王建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民小字第52号原告位付轩,男,1964年8月24日生。被告王建标,男,1969年5月6日生。原告位付轩与被告王建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04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秋后,原告位付轩受被告王建标雇佣,在河南省登封市辖区干活,后经结算,被告王建标欠原告位付轩工资3040元。2015年1月25日被告王建标给原告位付轩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位富(付)轩工资19.95工打工款3591元借款550元胜(剩)3040元王建标2015年1月25日”。该款项被告王建标至今未支付原告位付轩。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标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位付轩工资款人民币304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4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