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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同岩与肖海、杨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同岩,肖海,杨国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程同岩。被告:肖海。被告:杨国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同岩诉被告肖海、杨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同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同岩撤回对被告肖海、杨国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程同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