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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XX买卖国空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王XX为办理贷款,通过做假证广告联系到做假证人员购买假证。王XX要求对方制作户口簿、结婚证各一本,货到付款。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王XX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路口顺丰快递交付货款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XX购买的户口簿、结婚证均系伪造。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王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王XX因办理贷款缺少手续,便通过楼道里粘贴的做假证的广告联系到做假证人员购买假证。王XX要求对方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簿、结婚证各一本,并约定一李XX、王XX名义制作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各一本,货到付款。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王XX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路口顺丰快递交付货款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XX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簿、结婚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被告人王XX购买的户口簿、结婚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二本,证实被告人王XX购买的假证的情况。2.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二本,证实王XX已购买的假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情况。(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自然身份情况。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局直派出所无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无前科劣迹。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赃物二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本居民户口本、一本结婚证、二本中国农业银行存折、顺丰速递快递单已被公安机关扣押。4.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证实李令山、王XX在农行开户的事实。5.顺丰速运快递单,证实被告人王XX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假证的事实。6.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证明,证实王XX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伪造。7.齐齐哈尔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证明,证实齐齐哈尔市市2006年补、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经省农委同意统一印制的,其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章为套印版。8.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制作假房照及贩卖假房照的人系化名,无法抓捕。(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告人王XX为了贷款找人办假证,并委托王XX帮助自己办理一个农业银行的存折的事实。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曾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农行存折交给刘X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实其对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00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XX购买的户口本、结婚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系伪造。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9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文是印章盖印形成。(五)视听资料音像光盘一张,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XX讯问经过。(六)其他证据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XX到案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对王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际宏审 判 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辛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君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护着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