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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798号

陶钦香与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陶钦香,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王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798号原告陶钦香,女,生于1936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杨柳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云,男,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代理。第三人王友英,女,生于196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钦香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第三人王友英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陶钦香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钦香撤回起诉。原告预交受理费10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扣除后8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远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