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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薛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886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季晓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吕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玮书 记 员  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