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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09号

袁红霞与赵丽丽、赵晶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袁红霞,赵丽丽,赵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09号

原告:袁红霞,无业,

被告:赵丽丽,洛阳轴承厂汽车轴承事业部员工,

被告:赵晶晶,洛阳轴承厂钢材制品公司员工,原告袁红霞诉被告赵丽丽、赵晶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袁红霞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红霞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