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09号
原告:袁红霞,无业,
被告:赵丽丽,洛阳轴承厂汽车轴承事业部员工,
被告:赵晶晶,洛阳轴承厂钢材制品公司员工,原告袁红霞诉被告赵丽丽、赵晶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袁红霞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红霞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