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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1号

戴兵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戴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1号罪犯戴兵,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长中刑二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