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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宗素与吴志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素,吴志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230号原告:张宗素,女,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树科,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祺,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素诉被告吴志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素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宗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