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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熠楠、刘海燕、王伟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熠楠,刘海燕,王伟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322号被执行人李熠楠,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海燕,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伟中,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熠楠、刘海燕、王伟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