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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7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7706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