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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法执字第72号

谭某某申请执行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8-08-16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被执行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关于谭某某申请执行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某未按期偿还申请人谭某某货款本息合计500000.00元,权利人谭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罗甸县教育局欠黄某工程款二百余万元尚未支付(支付时间不确定),此外,被执行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谭某某亦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对该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工程款拨付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