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25号原告梁晓峰,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北路蒋家湾村委会院内2楼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峰诉被告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峰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耀世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日
书记员 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