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12号
原告:李文兵,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王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兵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兵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兵负担。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