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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12号

李文兵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兵,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12号

原告:李文兵,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王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兵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兵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兵负担。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