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433-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一鹏,海安县弘阳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殷程鹏
代理
审判员 凌世林
人民陪审员 田 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刘家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