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吴依民。本院在执行张栋与刘海军、吴依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栋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5)沽执字第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