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海禄与韩文丰、张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禄,韩文丰,张占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于海禄,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韩文丰,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张占海,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禄诉被告韩文丰、张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于海禄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文丰、被告张占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国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