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秦绍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993号罪犯秦绍兵,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4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绍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余刑至二○一七年七月七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秦绍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秦绍兵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绍兵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5日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共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7日、2015年7月7日获季度表扬共3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绍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绍兵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至二○一六年十月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江审 判 员 赵端泰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