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宗铨、庄赤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铨,庄赤文,福建省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2019号申请执行人朱宗铨,台溪乡园兜村49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88********。申请执行人庄赤文,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洋中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065156-3。法定代表人陈仕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宗铨、庄赤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调确字第6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负债较多,其资产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尤调确字第63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