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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张某,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黄某,女,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