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张某,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黄某,女,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