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回族,1947年5月17日出生,非农业户口,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执行人曹某某,男,回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1日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新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