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回族,1947年5月17日出生,非农业户口,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执行人曹某某,男,回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1日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新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