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晨光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