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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444号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