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520号
申请执行人:韩增礼
被执行人:刘玉军
被执行人:李国栋
被执行人:国海隆申请执行人韩增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军、李国栋、国海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寿侯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国栋交款40000元,韩增礼同意免除李国栋担保责任,其它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侯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