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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520号

韩增礼与刘玉军、李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增礼,刘玉军,李国栋,国海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520号

申请执行人:韩增礼

被执行人:刘玉军

被执行人:李国栋

被执行人:国海隆申请执行人韩增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军、李国栋、国海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寿侯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国栋交款40000元,韩增礼同意免除李国栋担保责任,其它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侯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