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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培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培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凯捷,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负责人:刘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少华,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培军。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河北公司)、被告赵培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才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凯捷及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晶、马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培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3日12时许,赵培军驾驶冀A×××××、冀A×××××挂车,行驶至山西省平阳高速117KM+22M处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遇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与前方王春雪驾驶李久辉所有的冀J×××××、冀J×××××挂车尾随相撞,造成冀J×××××挂车上所载甲醇泄露并起火,双方车辆、路产及两车所载货物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交警一支队平阳大队,认定赵培军与王春雪负同等责任。后李久辉将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诉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向李久辉支付车辆损失80400元。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预交公估费4000元,共计84400元。赵培军为冀A×××××、冀A×××××挂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车30万元、挂车5万元以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1月19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18日24时止。被告按责任比例应该承担以上损失的50%,即42200元。目前原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42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证明冀A×××××、冀A×××××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计损失80400元,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同等责任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0%,即40200元;2、公估报告,证明损失为80400元;3、公估费票据,证明鉴定费4000元,鉴定费系原告支付,被告应按比例承担50%,计2000元;4、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判决履行完毕;5、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赵培军驾驶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处投保主、挂车保险35万元。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辩称:我公司先行在其他法院判决赔偿,已赔付297577元,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1条规定,本保险合同每次保险赔偿限额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认可余额2423元。对于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我公司运用法律、法规得当;2、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执,证明我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297577元;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赔偿金额。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对原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5的三性无异,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中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赔偿数额总和以主车限额为限即3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故本院被告对的意见予以采信。原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对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保险计算方法理解上有分歧,认为主挂车连接使用时保险限额应当合并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保险赔偿金计算方法理解上有分歧,并不影该证据的效力,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二张证据是照片打印件,三张均未加盖银行的公章。本院认为,三张证据虽未加盖银行公章但盖有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且与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照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虽为照片复印件但与被告提供的支付凭证相互印证,原告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12时许,赵培军驾驶冀A×××××/冀A×××××挂车,行驶至山西省平阳高速117KM+22M处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遇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与前方王春雪驾驶李久辉所有的冀J×××××/冀J×××××挂车尾随相撞,造成冀J×××××挂车上所载甲醇泄露并起火,双方车辆、路产及两车所载货物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交警一支队平阳大队认定,赵培军与王春雪负同等责任。后李久辉将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诉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向李久辉支付车辆失损80400元。2014年10月29日,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向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支付冀J×××××挂车损失鉴定评估费4000元,共计84400元。2015年4月9日,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向支付李久辉80400元。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赵培军为主、挂车在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主车三者险30万元、挂车险5万元以及不计免赔险,判决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运费损失、施救费、交通费等共计77632元。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限额内赔偿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路产损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路产损失217945元。中银保险河北公司依据判决支付上述各项赔偿款共计297577元。另查明,中银保险河北公司与赵培军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按照判决书内容赔偿了第三者李久辉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原告可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被告赵培军代位行使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次事故中赵培军与王春雪负同等责任,故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与被告赵培军应共同承担50%的责任,原告对此依法享有追偿权。由于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已实际赔付297577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银保险河北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即30万元,故中银保险河北公司仅在剩余的2423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被告赵培军作为侵权主体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对二被告依法行使追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二千四百二十三元。二、被告赵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三万九千七百七十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七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三十元、由被告赵培军承担三百九十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才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彦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