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圣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圣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733号原告: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弘。委托代理人:白志强。被告:圣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圣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