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小平与被申请人艾上家、黄兰英、廖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平,艾上家,黄兰英,廖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466-3号申请执行人谢小平,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艾上家,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黄兰英,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廖君宁,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平与被执行人艾上家、黄兰英、廖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艾上家、黄兰英、廖君宁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道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