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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戴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茆洪贤,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农民。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茆洪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经她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2月16日在灌云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2月4日生男孩孙某乙,目前小孩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整天无所事事、以赌博为业且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至今双方分居已经两年多时间。2015年1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孙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孙某甲未到庭,未作答辩。但被告父亲孙信东到庭陈述,孙某甲可以同意离婚,也可以抚养小孩,但要求原告每月承担400元的子女抚养费。如小孩以后生病花费医疗费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她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2月16日在灌云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2月4日生男孩孙某乙,目前小孩在被告处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不睦。2015年1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没有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与孙信东谈话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领结婚证,该婚姻关系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以此作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抗辩,表明被告自己缺乏继续维持该婚姻关系的积极态度,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院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所生儿子孙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并结合目前的生活状况,本院酌定男孩王欢磊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戴某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元。因被告未到庭,如今后被告发现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分割、承担,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甲所生男孩孙某乙(2010年2月4日生)由被告孙某甲,原告戴某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元(该款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给付至孙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如果原告戴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加亮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县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单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