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临沂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开明,董事长。被告徐州市鸿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燕,董事长。被告张小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鸿禧木业有限公司、张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州市鸿禧木业有限公司、张小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保证人卢开明所有的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证人卢开明所有的越野车一辆。
二、冻结徐州市鸿禧木业有限公司、张小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以上裁定事项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申请延长期限的,应自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增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