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6日。被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8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诉讼,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对王某甲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巩兆银审判员 杨斯野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