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黄居龙,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被告才德尔措,男,蒙古族,1978年3月16日生。被告吉日尕拉,男,蒙古族,1974年10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居龙与被告才德尔措、吉日尕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居龙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