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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黄居龙与被告才德尔措、吉日尕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居龙,才德尔措,吉日尕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黄居龙,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被告才德尔措,男,蒙古族,1978年3月16日生。被告吉日尕拉,男,蒙古族,1974年10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居龙与被告才德尔措、吉日尕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居龙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