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粟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264号原告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愿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75元,退付原告75元。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王伟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瑶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