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936号
原告:王晓宇。
委托代理人:韩国永,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
负责人:王国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宇负担。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