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81号原告黄喆,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颖,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创电器维修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大道广丰园5号楼1门底商海信电器。法定代表人吴建宝,被告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喆与被告智创电器维修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喆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