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申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龙、王振树、庄德才、孔祥华与隆化县铁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龙,王振树,庄德才,孔祥华,隆化县铁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申字第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龙,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振树,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德才,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祥华,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四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成桂珍,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万雪飞,女,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化县铁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表人朱红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龙、王振树、庄德才、孔祥华因与被申请人隆化县铁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龙、王振树、庄德才、孔祥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