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

欧秀娟与吴建峰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欧秀娟,吴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

原告:欧秀娟,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农民街86号。

被告:吴建峰,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源河新城2栋4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秀娟诉被告吴建峰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秀娟撤回对被告吴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伟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