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小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超溢与赵欠平、王倩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超溢,赵欠平,王倩,洛阳市清新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55号原告于超溢,洛阳东升二中学生。法定代理人于国志。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欠平。被告王倩。被告洛阳市清新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党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超溢诉被告赵欠平、王倩、洛阳市清新清洁有限公司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超溢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超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超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于超溢承担。审判长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