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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保字第5-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寿光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奥泰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寿光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奥泰机械有限公司,王东之,孙瑞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保字第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3777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申请人寿光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圣海路与向阳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东之。被申请人潍坊奥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晴。被申请人王东之,寿光市清河路9号2号楼2单元401号。被申请人孙瑞华,寿光市渤海路150号1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寿商保字第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寿光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隆昊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债权136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隆昊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债权13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