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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潘志伟与魏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伟,魏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459-1号申请执行人潘志伟,男,200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潘胜利,男。被执行人魏小娟,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潘志伟与魏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权利人潘志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抚养费6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魏小娟已承担,本案依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执字第0245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杜娟执行员  贺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