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94号
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传侠,女,1962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传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