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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应城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元华与吴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华,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华。被执行人吴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华与被执行人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30000元,剩余债权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6)鄂应城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雯审 判 员  周红兵人民陪审员  程艳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普友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