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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5730号

张某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5730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张某甲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张某某、张某甲已预交,现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张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