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5730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张某甲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张某某、张某甲已预交,现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张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