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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袁某甲、袁某乙与袁某乙、袁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2029号原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袁某丙、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对被告袁某乙、袁某丙、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