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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攸县。法定代表人董小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人社监罚字[20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王云岳等25人工资883400元、邓焕棉等9人工资211354元。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云岳等25人工资883400元、邓焕棉等9人工资211354元;处以罚款19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王云岳等25人工资883400元、邓焕棉等9人工资211354元。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举证通知书,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改正指令书,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指令书履行义务,随后申请执行人即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在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攸人社监罚字[20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攸人社监罚字[201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支付王云岳等25人工资883400元、邓焕棉等9人工资211354元;三、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9000元。案件执行费13538元,由被执行人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