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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廷海与陈辉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廷海,陈辉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韩廷海,男,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陈辉钎,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韩廷海与被执行人陈辉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辉钎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廷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辉钎给付各项费用5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0元,合计人民币54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辉钎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房产局无房屋登记,在西宁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李向红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