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XX瑶族自治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锡树,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伍锡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诗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伍锡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锡树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锡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吴木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