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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澳斯纯天然饮料厂、张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澳斯纯天然饮料厂,张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34-2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区福贞。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澳斯纯天然饮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投资人张华超。被告张华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澳斯纯天然饮料厂、张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因原告已撤回本案起诉,故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亦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华超在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水支行开设的80010000838866XX8、800100008403XX347帐户的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万元)。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920元,合共157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星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