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忠华与朱金祥、王建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忠华,朱金祥,王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华。被执行人朱金祥,公民身份镇号码:330425197108092734。被执行人王建英。申请执行人张忠华与被执行人朱金祥、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9306.33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第165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