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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红杰与侯鹏、王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鹏,陈红杰,王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鹏。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杰。上诉人侯鹏因与被上诉人陈红杰、王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鹏于2015年12月16日又以陈红杰已经承诺放弃对侯鹏的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侯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鹏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侯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巩 倩 搜索“”